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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下水鑿井業之機器設備查驗認證可由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辦理查驗並出具證明文件。」

刊登日期:2015/3/6
發文日期:2015/3/6
發文字號:府水管一字第1047904375B號
主旨:公告「地下水鑿井業之機器設備查驗認證可由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辦理查驗並出具證明文件。」
依據:依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經濟部水利署102年04月26日經水政字第10253049320號函、本府102年11月22日府水管字第1027925820號函暨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3年11月12日台井(103)興字第13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依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經濟部水利署102年04月26日經水政字第10253049320號函、本府102年11月22日府水管字第1027925820號函暨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3年11月12日台井(103)興字第134號函辦理。一、依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相關文件及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許可,本府已依該項規定委由「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作為本府委託之機構以協助本府辦理機器查驗認證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另為避免爾後地下水鑿井業者之機器查驗認證僅有單一管道可進行認證作業,本縣同意亦可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作為本縣委託機構以協助本縣辦理地下水鑿井業機器查驗認證相關事宜。爰此,爾後本府地下水鑿井業者辦理籌設許可、等級變更、復業、展延等申請案,請先洽「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查驗地下水鑿井業機器並取得證明文件。
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3年07月14日經水政字第10351122060號函說明四:「有關地下水...,主要著眼於相關鑿井機具之實質查驗,其認證機構依法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故將請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辦理鑿井機具查驗認證務必至現場進行實質查驗以符合經濟部水利署之意旨。
三、有關辦理鑿井機器設備查驗認證部份,可逕洽「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
附件: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